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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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工作;负责拟订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并实施监督检查;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优化配置与规划管控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土地市场。

  (四)负责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标准农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权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保护土地、矿产等资源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处不动产权属纠纷。

  (六)贯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度;负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建设;承担不动产统一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七)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规范和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公示制度;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承担各类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供地管理和土地二级市场规范流转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对全市土地收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指导镇(街道)加强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以及地质灾害评估、勘查、监测、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负责依法征收土地和矿产资源收益工作;依法实施土地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缴;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有关专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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