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330481-037-020000-2018-00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责任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  生成日期: 2018年01月22日
名  称: 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我要听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1226


海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办事体验,按照最多跑一次 要求,提升政务办事便捷度和满意率。根据《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部门分类审批,“综合窗口”统一出件的政务服务新模式,简化环节、优化流程,推进政务办事最多跑一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证照联办”和年办件量少、与其他事项关联度低或季节性办理等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事项全部纳入“综合窗口”,纳入事项进入、撤出必须经市审改领导小组同意。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前台受理

窗口接件:“综合窗口”根据部门所列委托事项清单,按照部门出具的事项标准化受理指南开展受理工作;

材料查验:“综合窗口”对现场提交的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如遇疑难案例,及时反馈综合协调科负责人,由负责人负责协调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受理工作。

受理反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出具加盖综合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能够当场办理的事项,不再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先予受理,并出具补正告知书(加盖综合受理专用章);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并由部门依法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移交给申请人。

材料移交:“综合窗口”将申请信息等录入政务服务网,实时流转至部门,并及时将纸质材料按需转交部门,做好材料交接签收。

第五条  后台审批

由“综合窗口”转交的受理材料,部门应及时对受理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行政决定,颁发相关证件;对不予决定的,说明理由和依据,并由部门依法出具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移交给申请人;同步将全部办理信息录入政务服务网。

第六条  统一出件

部门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应将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交“综合窗口”统一出件,“综合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办理结果文书或证件,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签收,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由“综合窗口”将办结信息录入政务服务网。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

负责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配置工作人员,建立专业化、高素质、复合型综合窗口受理队伍,建立“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并开展转岗调配、教育培训、服务规范、考勤考核等工作;监督部门提供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对群众和企业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服务指南及其他需要查询的相关服务内容。

第八条  后台业务部门

将相关业务板块所涉及事项纳入“综合窗口”统一受理,负责制定相关业务板块所涉事项服务指南和标准化受理指南,并及时向“综合窗口”提供,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综合窗口”予以更新;负责向“综合窗口”提供业务支持及专业咨询解答工作,对综合窗口受理、出件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可以实现受审分离、权责清晰,相互监督、提高效率,前台受理和后台办理同为审批主体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相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综合窗口”受理专用章使用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应将政治优、业务精、素质好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一窗受理平台和政务数据 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第十条  强化考核,长效运行。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日常争议解决机制及受理业务规范定期协调机制,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对受理业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决办法,并对业务部门实行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畅通“综合窗口”与部门提出改进诉求和动议的渠道,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和提升“综合窗口”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附  件:
分享到:
0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海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建设管理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140123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