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发〔2013〕27号)精神,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3年11月13日前以电子邮件或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的方式反馈至海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部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发〔2013〕27号)精神,决定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含个人)、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个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预防性体检费(指食品从业人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指依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培训,公安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除外)等5项涉企收费;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国内植物检疫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拖拉机的号牌费(含号牌架、固封装置)、行驶证费(含临时)、登记证费、驾驶证费、安全技术检验费等9项涉农收费。
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改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根据建设单位使用情况按实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加强对培训收费的管理。在取消各类强制培训收费的同时,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其他培训班的审批管理,加强各类民办培训学校的备案管理,防止以收费为目的开展企业管理讲座等“培训班”行为。严格禁止以会议、考察、学习等各类名义自行组织的培训收费。
三、本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我市以前公布取消、暂停、降低的收费项目与标准一并执行。执行时间、范围、执收对象等有交叉重复的均按本文件执行。
省政府、省物价局有价格政策调整变化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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