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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15-07-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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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日期:2015-04-01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965条,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污染治理、环境监控和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一、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浙江是我国较早在省域范围内实行生态补偿机制的省份,成效显著。就我省而言,一些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等,大都分布在西南部山区,与欠发达地区基本重合。这些地区承担了繁重的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制约了其经济发展,政府和受益地区理应给予其相应合理的补偿。

  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水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加强水环境保护的积极性。近年来,我省实行多渠道资源整合,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方式和办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初步形成了具有浙江特色的生态补偿机制。

  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公平负担水环境保护责任、促进不同区域间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和依据作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财政转移支出、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生态保护区区域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补偿力度。

  二、排污许可证最长五年

  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许可作了原则规定,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对象和条件,使之更加明确、具体,增强操作性。即企业事业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通过竣工验收;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有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配备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和物资;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无限期使用的。条例对排污许可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应根据排污单位所属行业和污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其中,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排污指标可以依法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手段,是实施总量控制的有效方法之一,根据“排污者付费、治理者受益”的原则,促进排污单位自觉加强污染减排和深度治理。

  我省是较早探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省份。20071110日,国内首个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在嘉兴正式挂牌,杭州、绍兴、桐乡、诸暨、兰溪等市(县)也先后在排污权分配和有偿使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

  如今,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可交易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与此同时,我省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环境监测监控手段已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网络基本形成,污染源“三量”台账建设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有序推进,为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规范各地的排污权交易,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为克服排污权交易可能带来的弊端,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条例对实施排污权交易规定了相应限制条件,即:在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同一流域内,依法有偿取得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指标后,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节余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需要强调的是,该规定并不排除政府可通过补助、奖励、回购等方式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

  四、超标排污可以关你阀门

  所谓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就是把一个区域的污水通过管网集中起来进行处理,达到一定标准后再向江河排放,以有效减少多点直接排放给环境造成的影响。然而,调研中不少地方反映,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比如污水处理厂,也常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这成为当前水污染防治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纳管水质超标。

  为此,条例赋予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相应阻止排污单位超标纳管的权利,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控,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级以上政府被赋予断水、断电权

  少数排污企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顿决定,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继续违法生产。实践证明,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的做法是最有效也最节约成本的做法,这一做法也得到了一些地方、部门和众多专家的认可。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强制权,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的决定。

  六、罚款最高额可达200万元

  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分别规定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一倍至三倍、二倍至五倍处以罚款,没有规定应缴纳排污费计算标准。合理确定作为罚款基数的应缴纳排污费,直接关系到对超标排污的处罚力度和能否有效遏制超标排污行为。

  那么,应缴纳排污费是按月计算、按季计算还是按年计算合理呢?经过测算,我省绝大部分企业按季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较少(如杭州全市92.94%的企业、湖州全市91.57%的企业按季应缴纳排污费在2500元以下,日排水量为100吨的中等规模电镀企业按季应缴纳排污费仅为382元)。如果罚款数额以按季应缴纳排污费为基数确定,即使按国家法规定的最高倍数处罚,罚款数额也过低,不利于遏制超标排污行为。

  根据对全省各地绝大多数企业每年应缴纳排污费的统计,结合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我省目前的执法力度,条例将应缴纳排污费计算标准确定为按年计算。同时,条例针对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规定了罚款上限,即罚款数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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