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行使依据:
一、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实施: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 2010年 第6号)
(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办理主体:丁桥镇
受理条件:
(一)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深加工)运离饲养或加工地;
(二)没有在饲养或加工过程中使用禁用药物、化学物质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野生动物、种畜禽、种蛋、胚胎、精液以及犬必须是合法饲养和获得的产品;
(四)报检动物已经强制免疫,并且在有效期(疫苗已经接种15天以上,并在保护期内)。
审批数量:无限制
法定时间: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申报材料: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
(二)报检人身份证明或报检单位资格证明
(三)合法来源证明
收费标准及依据:价费字[1992]452号、浙价费[1995]63号、浙财综字[2004]14号、浙价
费[2007]215号
办理部门:丁桥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丁桥镇农技水利服务中心
窗口电话:0573-87662029
监督电话:0573-87666302、87289062、87288433
流程图:(申请——受理——批准——发证)
服务表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