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和《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6﹞77号)要求,以典型尘毒危害防范治理为主要内容创建示范企业,通过示范引领推动尘毒危害严重企业改进工艺、强化管理,提升企业的尘毒危害防治能力和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水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申请条件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辖区情况选择一个重点行业,在重点行业中选择1-2家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好、职业卫生管理规范、近年来没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涉尘毒企业作为申请创建对象。
1、申请创建尘毒危害治理示范的企业为规模以上企业。
2、申请创建尘毒危害治理示范的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达标企业。
3、本次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为自愿原则。
4、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本区域情况进行创建工作,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作业和重点危害因素。
重点行业主要包括:制革、制鞋、印染、木质家具、化学原辅料制造、农药制造、涂层复合材料制造、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彩印包装生产等。
重点作业主要包括:打磨、焊接、喷涂、涂(刷)胶、上料、印刷、切割等。
重点危害因素主要包括:粉尘、铬、苯、正己烷、二氯乙烷、酸、碱、噪声等。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参加创建活动:1.证照不全的;2.两年内发生过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导致职工死亡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3.上年度受到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创建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完成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示范企业的创建带动提升职业病危害治理成效,夯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基础,努力实现“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目标。
三、创建标准
根据《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附件1),考核的内容为: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机构、源头防范及工程措施、工作场所管理、劳动者防护、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应急管理等六个大项22个子项目,共计100分,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其中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等否决项为企业参加示范企业创建的必要条件)。
四、创建步骤
创建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选定创建企业(2017年3月31日前)。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创建申请条件要求确定辖区创建对象(企业),填写《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名单汇总表》(见附件2)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市安监局。创建对象(企业)于4月10日前填写《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报至市安监局。(联系人:潘震洲,电话:87287309,邮箱:236288560@qq.com)。
(二)制定创建方案(2017年4月)。申报的创建企业根据创建的标准和要求,制定企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以及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三)实施创建方案(2017年5月-2017年8月)。创建企业根据创建方案,抓好各项创建任务落实,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进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对创建企业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指导,确保企业按照要求完成创建任务。
(四)创建企业验收(2017年9-10月)。完成创建后,根据《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附件1),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创建企业进行验收。
(五)总结(2017年10月)。总结示范企业创建经验(包括创建过程、采用的先进工艺或技术、有效管理手段、治理成效等内容)并报送至嘉兴市安监局。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是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二)建立奖励,提高实效。为提高企业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经验收达到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标准的创建企业,市安监局颁发《职业卫生示范企业》牌,并向每家创建成功企业奖励3000元,各镇(街道、开发区)可参照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三)加强指导,优化服务。市安监局将为创建企业在工艺改进、技术支持、培训教育等方面提供帮助,邀请中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创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的问题。
附件:1.《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2.《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名单汇总表》
3.《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申请表》
附件 1:
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标准
单位: 主要涉及危害:
项目 |
主要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
结果 |
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机构
23分 |
1.1有明晰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5分)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劳务派遣单位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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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分) |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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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健全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分) |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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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健全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5分) |
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要求的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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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签订劳动合同或职业病危害告知书(4分)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专项合同或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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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源头防范及工程措施
14分 |
2.1以无毒或有害性低的物质(或设备)代替有毒或有害性高的物质(或设备)(5分) |
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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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生产工艺或作业方法先进,能有效防范有害物质产生及扩散(5分) |
综合评估用人单位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的先进水平(与现阶段国内同类用人单位相比,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较为先进,主要考虑密闭化、机械化、自动化,低毒或无毒原料等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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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密闭、通风、隔离等防尘防毒措施效果明显,能大幅减低工作场所尘毒危害浓度(4分)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是否有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尘毒危害浓度得到有效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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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场所管 理27分
3
工作场所管 理27分 |
3.1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5分) |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齐全(当年进来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视同开展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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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及时、如实的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分) |
查阅申报材料及监管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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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在现场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检测结果(4分) |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可询问现场劳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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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生活场所与工作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5分)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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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在尘、毒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或者告知卡(4分) |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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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每年有职业病防护设施改造、维护和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宣传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危害治理等必要的经费投入(4分)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检查检维修记录;检查企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发票;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支出费用凭证;查阅企业实施职业健康检查支出费用凭证;查阅有关职业病危害技改实施计划及经费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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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者防护 18分 |
4.1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5分) |
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具体可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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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4分) |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数量。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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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5分) |
对照人员与岗位进行核查,检查在岗劳动者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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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禁止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4分) |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抽查1~3名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有无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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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9分 |
5.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5分) |
核查培训证书(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该培训由安监局组织,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相结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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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4分) |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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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管理9分 |
6.1设立工作场所应急、报警措施(5分) |
现场查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有无按要求设立报警装置和配备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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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4分) |
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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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大项 |
总计(22小项)
100分 |
合格 项,不合格 项,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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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可用于企业在示范企业创建过程中进行自评及监管部门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
2.每单项扣分不超过分配分值,即扣完为止。
3.本标准所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可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
4.带“▲”号的为否决项,否决项通过考核后,总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的。即可评为“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
验收专家签字: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海宁市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名单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
创建企业名称 |
地址 |
所属行业 |
主要危害因素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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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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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2017年3月15日前报送市安监局职安科,电话:87287309,邮箱23628856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