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全市现有125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16年11月30日期满。为做好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2015〕25号)的规定,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总量,禁放区外各镇(街道)烟花爆竹许可经营单位数量只减不增,各镇(街道)经营单位不超过20家,全市经营单位总数不超125家。
二、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发对象
此次核发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年。对象为禁放区外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1.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严禁零售场所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必须保证经营场所逃生通道畅通,并明示逃生路线。
3.配备第二代身份证识别机,并按照要求落实实名制登记工作;
4.规范零售点设置,做到人员、专店专卖等五个“统一”(即统一安全管理制度;统一包装、摆放;统一警示标志;统一消防器材;统一现场安全条件)。
5.2014年取证后,未有非法销售、旺季乱摆摊设点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因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领所需资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附件2)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附件1)
3.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人员资格证(复印件)
5.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书);
6.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及承诺书
7.销售场所及周边区域平面示意图
8.《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如遗失需登报说明,并提供当期报纸)
五、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10月25日前)。组织召开海宁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许可证到期重新申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各镇、街道安监站统计辖区内符合申领条件及到期后不予重新发证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10月30日前填写并上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情况汇总统计表》(附件3)。
2.镇级审查(11月5日前)。各镇、街道安监站完成辖区内许可证今年到期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审查,并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1)。
3.申请上报(11月9日前)。符合核发条件经营单位,填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2)。11月9日前,各镇、街道安监站将审查书、申请书和相关申领资料审核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审批服务科。
4.培训发证(12月1日前)。市安监局负责对各镇、街道安监站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现场抽查,审查合格核发新一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1月底前,市安监局组织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销售人员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培训。
六、工作要求
一是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镇、街道要把许可证到期重新申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迅速行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是落实责任,严格条件。各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及时做好许可证延期工作,并认真做好宣传、组织和审查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条件,规范审查程序。
三是保证进度,稳步实施。各镇、街道要按照实施步骤排定的时间进度要求,工作靠前,对照审查标准,加强对申请单位的督促和指导,保证各阶段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人:于王强 朱 洁
联系电话:87289033 87289072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条件情况汇总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