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盐官景区管委会: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推进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0号)中关于简化办证程序的要求,以及《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委发〔2013〕27号)文件精神,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部门职能从“重审批、轻服务、轻监管”到“重服务、重监管、轻审批”的转变,结合海宁市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取消经营(零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事项名称:
经营(零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经营(批发)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仍保留。
二、实施时间:
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经营(零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三、工作要求: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各镇、街道要充分重视取消经营(零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认识到这是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轻农药零售企业负担,方便群众,提高办事效率的重要举措。要做好宣传,积极稳妥,按要求实施到位。
(二)工作上要加强监管。各镇、街道要加强对农药零售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要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的管理作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三)部门间要协调配合。各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加强对经营(批发)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企业监管的同时,要配合好农经、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日常沟通,信息互用,做好农药零售企业的监管工作。
16号关于取消经营(零售)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