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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率先在嘉兴地区实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全覆盖
ajj.haining.gov.cn   2018年01月18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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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重权轻的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乡镇(街道)安监站的工作能动性,今年年初,海宁市安监局根据省、市相关考核文件精神,积极解决机构、人员、制度、信息系统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的保障问题,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对海宁市范围乡镇(街道)实行安全生产委托执法。11月底,全市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在编工作人员报名参加浙江省行政执法考试,通过人员22,老证到期换证5名,目前持证人员34名(原有7名),达到每个乡镇(街道)安监站均有2名执法人员,率先在嘉兴市范围内实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全覆盖。

一是多部门对接,破解执法人员身份难题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编制不齐全,岗位流动性大,业务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乡镇(街道)安监站虽然在业务上受上级安监局的指导,但编制、人员、经费均由所在乡镇(街道)管理,非安监部门垂直管理,大部分人员均不具有执法证,无法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根据省条例第四十九条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可以委托执法”的规定,海宁市安监局对全市乡镇(街道)在编人员进行摸底,与管理公共事务的中心进行对接,向市法制办了解执法证考试相关情况,向市编制管理部门了解各中心事业编制情况。通过摸底和对接,充分掌握人员信息和机构三定方案情况,为下一步实行执法委托打好基础。

二是寻求法律依据开创委托执法新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宁市安监局与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规定了执法范围和执法内容,同时及时向市法制办备案,并完成网上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并向社会公告,完成全市范围内执法委托全覆盖。

三是夯实基层力量,圆满完成执法相关培训将2017年浙江省执法证考试文件及时转发到各镇(街道),确定一名联络人员,并通过法制办QQ群将相关报名要求,培训时间等情况通知到位,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全员参加培训和报名。完成相关执法文书和工作制度的建立,对全市安监站长及安监站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对文书的制作、执法程序、执法内容进行培训。夯实基础,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在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以及各部门密切配合下,海宁市安监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坚持依法行政,真正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推进平安创建,以扎实有力的行政执法工作不断促进全安全生产形势的稳步好转